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拟废止】
2015年12月12日 豫财社〔2015〕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有关县(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豫政〔2014〕24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目标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要求,将豫政〔2014〕24号文件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及财社[2014]113号文件提出的“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容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确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均等。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 各市县要按照豫政〔2014〕24号文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市县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也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原则上是指80岁以上(含80岁)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人员,需经县、乡级民政部门核定;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是指60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核定。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年龄和补贴发放对象做适当调整,清晰界定补贴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内容。各市县应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三)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高龄和护理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全市统一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方式。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市县自定,确保及时、足额、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县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抓好政策实施。尚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市、县,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评估制度。各市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豫政[2014]2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市县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建设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