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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明确铁路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明确铁路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土(函)字〔1998〕第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当涂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铁路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50年政务院《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精神,接收解放前敌伪铁路用地,可依照接收文件及合法证明确权;解放后新建铁路用地,应按依法征购、征用文件确权。

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前,原铁路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的,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或对铁路运输安全无直接妨碍的,可将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单位。

三、铁路运输安全所需用地范围,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照《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规定确定。

此复。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