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皖土(函)字〔1997〕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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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中所称“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有权处理或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主管土地的部门。不包括乡镇政府、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机关或有关领导人。
二、土地权属争议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土地,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的申请,不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