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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皖土(函)字〔1997〕第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五河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中所称“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有权处理或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主管土地的部门。不包括乡镇政府、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机关或有关领导人。

二、土地权属争议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土地,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的申请,不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