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6〕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延长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保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规定,女性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如曾在企业工作(包括实际在企业参保缴费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满两年及以上,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当在办理退休时征求本人意见,填写“合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申请单”(附件1)。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未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缴费期间,不予认定为“延长缴费”时间。
退休审批部门在审核后,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出具“延长缴费人员情况告知单”(附件2),由参保人员持“告知单”在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五年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费至满十五年。
1.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人员
在计算养老金时,退休时间、指数化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计发月数等指标均截止计算至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时。养老金待遇自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2.延长缴费五年后一次性补缴费人员
符合一次性补缴费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申请单”(附件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费手续。
(1)以其申请一次性补缴费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作为剩余年限的补缴缴费基数及缴费指数。
(2)一次性补缴补足的剩余年限纳入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计算。
(3)计算养老金时,退休时间、社平工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均计算至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费时。养老金待遇在其补缴金额核算到账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以上两类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延长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在延长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可随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上两类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正常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即满足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条件。超过退休年龄后的缴费时间不再计算,也不允许其延长缴费。无效缴费期间(含预缴部分)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本文已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6-133。
附件:1.合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申请单
2.延长缴费人员情况告知单
3.合肥市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申请单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