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4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0〕77号),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皖国土资〔2010〕380号)精神,鼓励、引导和规范我省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可以缓解地方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土地后备资源及时开发利用和耕地的占补平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资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责任。
二、实行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招投标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的要求,凡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一律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区面积较小的可多个合并为一个项目),做到引进民间资金与项目工程建设一并招标,即民间投资人既要对项目进行投资又要承担项目工程建设。招标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少数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项目建设的应经市、县两级政府同意),按项目批准权限完成项目立项工作。项目立项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项目亩均投资标准、项目总投资、工程质量要求和完成时限,以及投资人利益回报的最高限额等。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与投资人签订投资项目建设合同。
三、合理确定民间资本投入回报
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要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根据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投资人既投资又实施工程建设的特点,招标人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投资人项目投资全部成本和所得利润。投资人所获利润由各地通过招标确定。任何地方不得以补充耕地指标作为投资利润进行分成。
四、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要督促投资人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要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省厅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质量关。
各地在严格落实以上通知精神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与遗留问题的衔接工作。凡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立项并施工的项目,仍按原定方案继续实施;已立项未施工的项目在本通知下达后应按现行办法执行;已验收项目(包括正在实施项目验收后)经省厅确认后,其补充耕地指标需在省交易市场出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上市交易。指标出让价款应全额汇入县级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属社会投资项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向本级政府汇报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社会投资人的利益分成事宜,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投资人在合同签订期确定的利益分成比例与指标实行市场交易后利益增长的关系,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少数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项目建设的,无论指标通过市场出让还是社会投资人分成事宜,均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指标出让价款应全额汇入市级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