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切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员)的招聘、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员,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包括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依照规定招聘并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执法辅助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编制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执法辅助员计划,经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编委会或编委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执法辅助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执法辅助员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拟聘用的执法辅助员按规定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执法辅助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与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依法签订派遣协议。
第七条 执法辅助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查安全监管责任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协助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劝阻、制止安全监管责任区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督促有关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四)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协助调查取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协助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工作;
(六)反映有关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应急值守、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执法辅助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管理,听从现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指挥;
(九)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执法辅助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擅自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事故处置信息、举报投诉记录等;
(四)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和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 执法辅助员协助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执法辅助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执法辅助员追偿。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员取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作的《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员工资待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辅助员建立和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三)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将执法辅助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额挂钩;
(三)向执法辅助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辅助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辅助员,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执法辅助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暂扣或者申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其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