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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合房〔2021〕65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建立维修资金归集长效机制,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迁单位等,下同)代缴代收。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物业管理用房查验之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和我市现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维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已进行实测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尚未进行实测的,以预测面积计算)。

三、项目交付前,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及缴存标准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项目交付时,再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其代缴的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据实结算。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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