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
合政〔2016〕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部署,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助推精准扶贫,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在省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基础上,提升农村公路等级和通畅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12500公里,三级及以上公路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20%以上,具备条件的较大自然村通等级公路;县道基本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相邻乡镇之间主干道路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等级公路通达率100%、道路硬化率100%,形成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农村公路网络体系,整体服务水平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要求。优先实施省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提前实现省定目标任务。
(二)具体任务。
1.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到2017年6月底,全市每个乡镇具备不少于1条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到2018年底,县级公路基本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道路两侧建设不少于3米宽绿化走廊。可结合城镇规划同步实施公交站亭、路灯照明、道路绿化等工程。
2.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改造,到2017年底,全市每个乡镇具备不少于1条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与相邻乡镇连通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到2018年底,相邻乡镇之间的主要道路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道路两侧建设不少于3米宽绿化走廊。对通向风景区、旅游区、环巢湖大道及环湖十二镇主要道路,可实施“白改黑”工程。
3.实施村级道路畅通工程。
(1)实施老村级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对全市村村通水泥(沥青)路进行全面摸排调查论证,确需拓宽的,在原有路面宽度基础上加宽1.5米以上,已具备双向通行条件的道路,不再实施拓宽改造;到2018年底,完成改造任务。
(2)实施撤并建制村道路硬化工程。对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道路实施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6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到2018年底完成。
(3)实施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对全市11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6年底,40户以上的自然村硬化1条到既有农村公路的连通道路;到2018年底,全市有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硬化1条到既有农村公路的连通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有条件的道路,路面宽度可按5米实施。
4.同步实施农村道路危桥加固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公交站点、绿化等配套工程。道路两侧不少于2米宽绿化走廊。对临水临崖等受自然条件限制,路面宽度低于4米的路段,需设置错车道,错车道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长度不小于20米,宽度不小于2米。
二、基本原则
(一)市县统筹,县负总责。市级负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下达建设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指导检查和协调服务,统筹推进工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征地、拆迁、杆管线迁建等工作。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动员帮扶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
(三)依法实施,自愿申报。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每个环节依法合规,经得起历史检验。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通过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的方式,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道路全部列入建设计划。
(四)科学论证,精准实施。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需求特点、旅游资源、镇村规划等因素,组织专业人员科学论证,精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方案和标准。因地制宜,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尽量减少土地占用,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选择荒山、荒坡、空闲地进行建设,避免大拆大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目标任务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需求,制定计划,向社会公示后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核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确定的规模,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规范工程实施。各地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抓紧开展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实施,按期完成。要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市级招投标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优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优价廉。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质量监督。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第三方巡查”的要求,建立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抽查力度,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县级公路、乡级公路和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抽查率分别不低于40%、10%和2%,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抽查率不低于50%、50%和30%。市交通运输局与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共同委托第三方巡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养护管理。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老村级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乡(镇)按照农村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养护管理;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依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养护管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五)强化资金监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纳入环巢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由巢湖城投公司统一筹集和拨付。建立健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巢湖城投公司等部门在环巢湖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补充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债券等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财政、农业、交通运输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管局、市环湖办、巢湖城投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推进辖区内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编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并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等,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巢湖城投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已纳入省、市民生工程,要严格按照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实施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