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秘〔2017〕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建部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皖政办〔2016〕6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建部、安徽省通知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探索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组建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全面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市区两级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住房租赁备案率逐步提高。
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多层级、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国有租赁企业为引领、社会租赁企业为基础的住房租赁服务市场;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租赁主体
1.培育发展房屋租赁企业。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入规模较大的房屋租赁企业进入合肥市场,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以市、区(开发区)国有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房屋租赁工作,负责本级建设、划转和盘活的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
1.划转一批房源。一是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租房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市、区(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运营、管理。二是将各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转为租赁住房。三是将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建设一批房源。一是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二是开展租赁住房配建试点,在土地出让时明确配建比例,配建房屋由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或开发企业租赁运营;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合肥市情、符合市场需要的租赁住房项目。(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盘活一批存量房源。鼓励一批产权明晰、质量合格的存量房源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市国资委、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构建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1.建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搭建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将各区(开发区)现有房屋租赁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实现信息统一归集、统一管理。负责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租赁价格监测和租赁市场日常监管,规范租赁交易流程。(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成立市、区(开发区)租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运营和管理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实施、市场监管;负责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负责租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市编办、市房产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完善规范住房租赁服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居住证办理、工商注册、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房屋使用依据。(市房产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推进信息共享。市发改、数据资源、人社、工商、公安、国土、卫计、房产等部门开展深层次协作,依托市级大数据平台,推进住房租赁信息共享。(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筹)牵头,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探索个人住房出租综合征收税率法。对达到一定标准、符合政策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奖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国开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报专项资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完善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赁住房的作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市公积金中心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4.明确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教育、公安、工商、人社、财税、民政、卫计、房产、科技等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住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市房产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市政府将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层层建立约束机制。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出台配套细则。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开展租赁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引导市民逐步树立“先租后买”住房消费观念,倡导理性、梯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