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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4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人事劳动局)、公务员局、人民武装部:

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印发了《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皖政〔2014〕5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印发了《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皖人社发皖政〔2014〕31号)。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合肥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社局、合肥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市公务员局、市编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推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合肥警备区为驻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协调单位,协助市政府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相应机制,统一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驻肥部队应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报合肥警备区政治部汇总备案,并定期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公务员局等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年度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建议。

二、做好对口安置

(一)公务员身份人员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拟调入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身份人员,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合肥市事业单位人事编制有关规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方式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商定。

(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人员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合肥警备区汇总随军家属人数报省安置办,由省安置办督导垂直单位落实。垂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四)符合优先安置条件人员安置。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抗灾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优先进行安置。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鼓励企业招聘。随军家属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采取优先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安置办会同国资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对口的原则推荐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随军家属专业和学历等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聘用随军家属。对接收未就业随军家属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新开办企业招用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对口调动原则上当年安置,当年安置随军家属数量较多时可分期分批办理,按照家属随军后迁入驻地常驻户口的年限依次办理,其中年限相当的按照军人职务依次办理。随军家属符合安置条件的,每年3月31日前,由合肥警备区政治部将分类汇总、审定后的安置意向(简历)推荐表、人员花名册等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安置办。每年6月30日前,市、县(市)、区(开发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安置意见,推荐给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或直接调入,协调办理人员调动及相关手续。原则上当年安置,最长不应超过2年。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人员接收手续。

属地管理,是指随军家属需对口调动的,由部队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业对口,是指与调出时所从事的专业相适宜或相近工作岗位。就地就近,是指随军家属尽可能在军人工作单位的行政区划内安置,随军前在市、县(市)、区(开发区)工作的,由部队所在市、县(市)、区(开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应市、县(市)、区(开发区)单位接收安置。

三、做好就业创业服务

(一)扶持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收健康证办理费。

(二)托底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扶持范围,每年在制定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社区服务、妇女专干、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随军家属。

(三)提供基本保障。对已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逐步提高补助金标准。军人调离时,驻军部队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停发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问的社会保险缴纳、生活补贴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就业随军家属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四)强化就业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至少举办1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组织随军家属和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进行双向选择。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皖政〔2014〕51号文件要求,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纳入军民共建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内容。凡随军家属符合调任转任、定向招聘条件,当地有关单位未予安置的,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和合肥警备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凡接收单位已明确的随军家属,应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的,3年内不再重新安置。对档案弄虚作假的,不予安置,并记录本人诚信档案。每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武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汇总,11月底前报送合肥警备区政治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司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政治部  合肥市公务员局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