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保函〔2019〕1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省政府投资公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逐渐建成,大规模交付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推进全省公租房专业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保障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运营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3.管理规范、监督有力。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机构,要根据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特点,明确管理内容、制定服务标准、细化工作流程,并向保障对象公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和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结算和再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4.综合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基层治理服务功能,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运营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职责和内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完善配套设施,满足使用需求。公租房小区水、电、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应配套齐全、功能完善、运转正常;公租房小区应逐步完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租房小区延伸。
2.确定承接主体,明确管理内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运营管理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并在委托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对不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制定评价标准,实施绩效管理。各地应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落实、管理成效、住户评价等内容。
(二)公租房运营管理承接主体的职责和内容。公租房运营管理承接主体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等。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入住和退出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4.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协助做好公租房资产登记和信息管理;协助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规范运营管理服务
(一)人员配备。承接主体应根据公租房运营管理的需求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集中连片的公租房小区每500户不少于1人,分散布置的公租房每300户不少于1人。
(二)日常巡查。承接主体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如下情况:转借、转租以及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和结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占有公共部位、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有安全隐患等。每日巡查形成巡查记录,对发现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维修养护。公租房腾退后,原则上承接主体应在15日内完成维修养护,达到重新配租的条件。承接主体在接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申请后,应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在24小时内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养护。
(四)安全管理。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应在小区内公布服务电话,结合日常巡查及住户反映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租金收缴。承接主体应及时收缴租金,鼓励技术创新,通过网络移动支付、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方便群众缴纳租金,着力提高租金收缴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积极主动把公租房运营管理融入到党组织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努力创造优良条件,为保障对象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不得增加住房保障对象费用支出,切实增强保障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重大舆情响应和引导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