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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合政秘〔2015〕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由于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四)坚持政府救助、慈善捐赠、社会互助有机结合。

四、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予以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二)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三)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四)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六、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
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全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区、街道(乡镇)、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区级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五)报表统计。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逐级上报本季度城乡临时救助情况统计报表。

七、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临时住所等形式给予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八、临时救助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支出,加强使用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群众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做到因情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预算资金与市级下拨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财政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服务的,区民政部门应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015年9月22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