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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5〕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多层次、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低保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问题;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丧葬办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确保医疗救助需要。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家庭的负担。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模式,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学费(保育教育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是寄宿生的,给予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不住宿的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市公办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市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烈士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因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残疾学生、孤儿等优先,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本费。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优化流程,严格落实。房产、民政部门要逐步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完善轮候制度,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安全住房要求;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承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不挑不拣工作岗位,确保5个工作日安排上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完善临时救助的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加大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市)区、开发区,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健全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落实,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社会救助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现有的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及时受理、转办群众的申请事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受理、转办、反馈的工作流程,实现部门之间的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要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的三级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上报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成立核对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的申请和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制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社、住房、卫计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各级教育、人社、房产、卫计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以便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政部门要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卫计部门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等工作。民政、教育、房产、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乡镇)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设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9月22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