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城镇燃气CNG-LNG供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6〕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开发区建发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行业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合肥市城镇燃气CNG-LNG供气站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控,确保燃气设施有序建设
(一)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天然气专项规划(2013-2020)》和《合肥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4-2020)》,不符合规划的,在并联审批时,原则上不同意建设。
(二)供气站不得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重复建设,可在市政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燃气管道铺设到该区域时,应置换为管道燃气。
二、严格许可管理,确保燃气生产安全平稳
供气站的供应企业必须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拥有安全管理所必须的条件、资金、人员和技术。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控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可靠
(一)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供气站和市政燃气管网连接后的气源和安全保障,供气站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与当地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对接,确定相关燃气设施规格标准。
四、严格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管网、应急调峰等燃气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合理降低相关费用,为燃气用户提供稳定、安全、经济的供气环境。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引导用户企业合法合规建设燃气设施,确保燃气安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
五、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