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7〕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全力控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99号)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1、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使用登记;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前应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99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76号)等规定,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识别、采信。
2、根据《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严格实施我委已向省厅报送备案的《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6~2020)》(合建质安〔2016〕19号)。
对经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99号)及《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6~2020)》组织评审上报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予以采信,同时,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随机进行抽查核实。
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或区域外乙、丙类(包括未注明甲类、或虽注明甲类但其《核准证》上未明确当地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的其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不予采信。
安装、使用单位选择其他持有《核准证》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采信,应由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一机一查,一查一记”的方式,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面专家,依据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进行现场查证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单报告单机采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一律不予采信,也不得予以登记,并依法责令暂停使用进行整改,同时对相关安装、使用和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档案,列为不良信用单位,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不得采信,同时将违法事实送抄其发证机关。
3、按照《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6~2020)》,在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需进行充分调研,征询在肥现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起重设备安装分会等书面意见,履行检测机构规划总量调整程序,并向省厅报备规划调整方案。
4、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对按照《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6~2020)》对确认采信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结合使用、安装等相关单位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抽查和信用评价结果。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列为不良信用单位,清出确认采信名录,同时按照第3条新增程序,进行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补充。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5、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