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5〕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02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30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设立公益性岗位企业的范围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不再局限
合人社秘〔2014〕306号文件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四类企业。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按照
合人社秘〔2014〕306号文件执行,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所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复核。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报市人社局备案。用人企业应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享受补贴政策和期限
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
合人社秘〔2014〕306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岗位补贴分个人岗位补贴和企业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加强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民生工程和“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宣传公益性岗位政策,务求不留死角,使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和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了解和熟悉政策,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开发更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公益性岗位后,应向就业困难人员宣讲公益性岗位相关法规、政策,特别是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合肥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并签字,企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19。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合肥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