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22〕39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办法施行后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仍按原机制执行,其中补助县(市)区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相关县(市)区。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等。市级资金配套中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本级年度财政可统筹财力情况,牵头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及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省巢管局、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资规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等(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大建设计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等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并加强协同配合。其中:市发改委负责铁路、航空等项目;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路桥(不含市重点局建设项目)、城区防水排涝、污水处理设施等,牵头会同市国资委负责水气热管廊等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省巢管局负责环巢湖综合治理项目;滨湖科学城管委会负责大科学装置集中区、骆岗公园及已明确的重点片区、重点项目相关市政路桥、园林绿化、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市交通局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牵头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轨道、公交等项目;市重点局负责由其实施的快速路、主干道及其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市林园局负责公园、游园、绿化等项目;市资规局负责土地整治、精品道路和特色街区等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等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市房产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对上述项目,市委市政府另有明确批示的,按照批示执行。公益性项目、信息化项目及其他已有专项办法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其他非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归口行业主管单位负责。
(三)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财务核算、绩效自评、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概算或估算投资额,按照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初审。申请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政策规定,或项目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纳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并由市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或者项目前期已达同等深度;
(三)市委市政府明确年内必须开工的市级重大项目。
(四)市、县(市)区共担资金类项目,市、县(市)区需同步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县(市)区资金未落实的,原则上市级也不安排资金。
第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进行初审后,编制部门预算(含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大建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资规局等单位,统筹考虑分年度建设计划、招投标成本降幅、审计费用核减等影响因素,对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资金需求进行联审。根据联审结果,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程序提请人大审议。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对市、县(市)区共担资金类项目,其中:由县(市)区、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补助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项目主管单位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待项目完工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据实进行清算。对市级实施的项目,县区资金应落实而未落实的,由市财政直接扣回县(市)区应落实资金。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预算执行中,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本级实施项目的绩效运行和预算执行监督。对县(市)区实施的项目,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强项目管理、预算执行和绩效监督。
第十一条 年度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调整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以下情况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资金发生调整的,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二)项目总投资资金未发生调整,但年度资金安排发生调整的,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大建办联审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先予执行,调整情况在预算调整时一并汇总报市政府批复。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当对项目整体和分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评价结果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财政监督,项目主管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预算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同级行业主管单位比照本办法负责项目管理、预算执行和绩效监督,足额落实县(市)区应分担的资金,并加强与市级行业主管单位的联动和配合,接受市级行业主管单位的调度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等工作,严格按照《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办法施行后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仍按原机制执行,其中补助县(市)区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相关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