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3〕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出让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专项用于收储和转让成本支付、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主管部门是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组织征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协议两种形式出让。其中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转让范围,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收储费用。转让方案由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委托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竞得人应在签订《合肥市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缴清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金。市城管局根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提供的中标收入清单向竞得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收到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金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扣除产权交易费后,依据市城管局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市城管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上缴市财政非税专户。
第五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
(一)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
市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如会展中心、大剧院、体育场馆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其他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配,并分别纳入市本级、区级预算管理。
(二)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
路名牌、政府所有的公交站牌、出租车站牌、道路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身上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三)非公共场地、设施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
非公共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额划拨区财政,并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用于收储和拍卖成本支付等方面。
第六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成本;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
(三)户外广告日常管理费用;
(四)非公共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收储和统一建设成本;
(五)公益广告设置费用;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七)其他城市管理费用。
第七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