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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行为,准确评价决策成效,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合政〔20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是指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并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是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委托方。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不得阻碍、干扰评估工作。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专业公司等社会组织中择优选择。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方面独立于委托方;

(三)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四)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内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评估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信息,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

第九条 委托方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工作原则,不得接受预先确定的意见和结论,不得受利害关系人影响。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围绕下列内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完备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以及是否达到制定目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及其原因;

(五)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价与反映;

(六)评估方案要求或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熟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不得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内容;

(三)开展评估调研。通过数据收集、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方法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对照评估标准实施评价,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结束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估内容;

(三)评估结论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经委托方审定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第三方评估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第十七条 委托方及有关部门干扰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其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