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房〔2019〕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1月5日)规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支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市区(含开发区)已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其加装电梯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等符合合政办〔2019〕1号规定。
二、补助原则
财政资金补助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加装电梯补贴资金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程序
每年8月31日前,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对上一年度本区(开发区)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奖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2.联合审查意见书;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
(二)审核拨付程序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市级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并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五、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
1.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对提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装主体对资金使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加装主体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2.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市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3.住建、财政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区(开发区)应根据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9〕34号)等文件要求,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区(开发区)于每年8月底同时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各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
七、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执行期为2019年5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2.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表
2.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