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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非税〔2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乡统筹费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和接受社会捐款使用的票据,以及其他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据或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要求,现就《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向村民筹资时,必须开具本专用收据,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和白条。

  二、对个别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在收取以资代劳款时,应向村民开具本收据,并在备注栏详细注明。

  三、凡不按照规定开具本专用收据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举报。

  四、《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式样附后)由省辖市财政局选择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印制,比照三联单票据印制价格与印制企业进行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等工作。各印制企业要按照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组织印制。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印制费列入预算,不得向用票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省直管县(市)专用收据暂由所在省辖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六、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用收据的统一发放和日常管理。县级农监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的专用票据使用数量到县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农监部门领取,要建立各村票据使用管理台账,记录每本收据的使用信息。本年度票据使用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在 12月 15日前报送县级农监部门,县级农监部门汇总后反馈县财政部门。

  七、各省辖市财政局要积极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限期上报专用收据所需数量,尽快组织票据印制,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将本县(市、区)所需专用收据数量上报省辖市财政局。今年下半年,我省财政票据将进行换版,各地要适当控制 2011年度印制数量,以免造成损失浪费。



  附件: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式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