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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2017〕8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减少行政审批,决定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自备电厂非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燃气发电,余热、余压、尾气等综合利用发电)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参照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4143元/千瓦时(含脱硫、脱销和除尘电价,不包括超低排放电价)执行。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自备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煤矸石发电等)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按照我省不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873元/千瓦时执行;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可享受环保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新建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参照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和除尘电价,不包括超低排放电价)执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今后我省新建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我委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今后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时,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自动调整。

  2017年8月7日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