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房〔2024〕22号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
第三条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危险住房所在地区属相关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组织实施。住房所有权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下同)的,可由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危险住房安全鉴定管理,组织各区(开发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险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危险住房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等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资、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第五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危险住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合法。
第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第七条 危险住房重建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第八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70%以上住房所有权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权人同意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形成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所有权人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待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住房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在实施翻建、重建前,应与承租人妥善处理租赁事宜。
第九条 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后,由住房所有权人委托区属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申请人与住房所有权人签订危房处置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向危险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审查意见书。
(1)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危险住房权属证明。已设立抵押权的危房,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被依法查封的危房,还应当取得作出查封决定的有权机关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查封登记的书面意见;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6)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设计方案,主要包括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翻建(重建)前后的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
(7)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资金筹集方案;
(8)危险住房重建新增建筑面积处置方案;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翻建项目由所在地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重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建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由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抄告区城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危险住房拆除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制定危险住房专项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
第十五条 危险住房翻建项目获批后,原则上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和审图,确有困难的,按照不低于房屋现状安全水平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建成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申请人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落实危房处置相关协议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危险住房处置过程中涉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应由所有权人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强化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重建的,参照安置房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拆除翻建的保留原有权属证明。
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承担房屋综合成本,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除承担房屋综合成本外,应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的80%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用途。
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购房款可统筹用于弥补解危处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对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报批报建的翻建、重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相关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合房〔202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