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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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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32”,现予公布。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5号)、《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合政办〔2017〕7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期间,因不能通过收费完全弥补成本,而给予的缺口补助资金。

第三条  运营维护补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市级采用PPP模式建设,并由市级负责运营监管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包括运维人员费用、水电费、管廊设施维护费、监测检测费 、保险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大中维修费用等。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对运营维护管理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绩效考核结果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管廊运营维护和收费管理;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 PPP项目合同协议中对运营维护补助资金另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为保障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可结合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收费等实际情况,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进行管理,预拨的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7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管廊运营维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营维护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合理设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日常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适时将该补助资金项目纳入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对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县(市)、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