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2〕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基地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或认定继续教育基地。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市人社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批准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等应记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
2、按照市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证书登记、培训情况统计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开展继续教育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4、接受市人社部门业务检查、指导、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继续教育发展现状,申报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等院校、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需填写《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认定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分;召开评估认定会,提出评估认定意见。
3、经审查符合条件认定的基地,市人社部门授予“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别接受市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
1、市人社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确定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的公需科目,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对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检查。
2、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隶属本部门的继续教育基地;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方向、培训科目;指导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市人社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第九条 凡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认定的专业、培训层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设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将培训内容、学时数、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继续教育基地应组织编写符合科学技术最新发展的继续教育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制作高质量的教学课件,并不断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每年十二月制订次年的培训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培训时间、课时数、授课教师等,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未列入培训计划,根据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项目,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市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家,每三年对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培训效果、经费落实等。考核评估合格的,保留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考核评估不符合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