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供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2017〕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省电价“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除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居民供电服务收费标准外,其他供电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全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赣发改商价字〔2008〕357号)。
二、加强供电服务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用电户合法权益。
(一)供电服务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供电服务企业(电网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具有供电服务资质的企业)对产权属于用电户的受电设施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应由用电户自愿委托,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垄断操纵市场。对产权不属于用电户的供电设施,不得向用电户收取费用。
(二)供电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供电服务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承诺,在其官方网站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应积极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建立和完善本系统供电服务规范,努力降低供电服务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服务。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电服务收费的价格监测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居民供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