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要求,依据《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工资保证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区,其管理主体可保持不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该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或标段)主体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通报该工程涉及的其他区域有关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指定管理。其中公路水运、铁路、电力、通信、水利建设(含引江济淮工程)等新开工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较高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可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状况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具体比例和缴存上限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三)对一定时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的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开设,实行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做到缴存有据、动用合规、退还及时。对擅自设限、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办理程序、精简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合理减轻诚信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用工,创造良好的营商和用工环境。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