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7〕5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省厅已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中,将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不向探(采)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请各市(县)局积极申请财政资金,保障本级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