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
物业管理条例》不符,且上位法对
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