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共同研究,联合拟定了《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 市 财 政 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 市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1-10级,特别是1-6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纳入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3、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待遇支付机构将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预留资金,经审计后,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不足部分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根据统筹基金收支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5、各县资金筹集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自行确定。资金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国家奖补资金和县财政共同调剂解决。
(三)做好政策衔接。
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三、工作步骤
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底前)。
1、根据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要求,召开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共同参加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三月中旬,上报《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至市政府和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下发《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三月下旬召开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动员大会,启动此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2011年底)。
1、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顺序上,按照下列顺序逐步推进,首先解决已参保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其次是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第三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移交到各退管中心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老工伤人员,第四是督促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第五解决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2、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各县从3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向市推进小组办公室上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人社局等五部门按规定将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四厅委。
3、各县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9月-12月)。
1、认真总结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在12月上旬前总结上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做法、体会与建议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
2、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为彻底解决老工伤问题,我市将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各县政府要牵头成立相应组织,协调解决纳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按时完成。各县要确定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韩雷,电话3536493,传真3536499)
(二)强化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按时上报工作进度;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审核管理工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国资监管部门、经信委负责协调由待遇支付机构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指导做好改制、破产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地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县的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督查,对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