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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2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0〕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1〕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监管目标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地落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监管重点

(二)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简政放权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县级(含区、开发区,下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在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作为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整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水平。强化执业行业监管,从事相关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2022年底前,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1.15万人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等部门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加强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全面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2022年底前,落实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纠纷处理流程,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服务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研究扶持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或押金等费用的规范管理。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属于非自建或非自有设施举办、未登记备案或未运营三类情形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符合条件实行会员制的,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养老机构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最多不得预收超过12个月的服务费;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一般不超过1万元;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原则上作为服务对象偿还欠款的最后担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3倍。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建立专用账户存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创新监管方式

(十)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研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工作,统筹现有执法资源,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体系,市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不少于1次,县(市)区每年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对标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本规范,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跟踪查处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对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民政、市场监管和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等部门要推进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通过互联网数据监督和处置,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营和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信用约束,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健全标准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组建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一批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居家上门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监管责任

(十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责任。深化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县乡两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成立市养老服务协会,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行业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方式,引领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成立党组织,有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能,发挥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动落实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会同市民政局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负责指导制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指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配合市民政局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市民政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将涉嫌违法违规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管理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负责做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前置手续不全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等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就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市审计局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就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推进政务数据云资源集约管理,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互通,不断提升“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支撑能力。

市医疗保障局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安徽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有关单位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置,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市司法局加强对养老领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与指导,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监督相关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敬老、爱老、孝老等主题的广播电视节目,营造良好的养老社会氛围。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养老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公示养老机构名录。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