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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管理,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建立三年滚动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库,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报市发改委。

第四条 市发改委同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大中修项目库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大建办审定后,纳入大建设计划一并下达。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对当年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公开评审,安排年度预算。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当年大中修项目年度预算的结余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安排实施滚动项目库中的大中修项目,但不得突破当年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当年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七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根据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的特点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 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

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中标单位。

第十条 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确需变更的,不得突破部门预算和项目概算。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牵头组织项目变更事项: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且累计变更造价在项目合同价10%以内的,履行现场变更手续,可先行组织施工,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技术性和经济性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累计变更造价在项目合同价10%以上的(不含应急抢险工程),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市公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参照相关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并提出决算建议,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依据市财政局建议办理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委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顺利进行。市发改、财政、公管、交警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大中修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合政办〔2009〕27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