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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7〕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皖发〔2017〕12号)精神,做好土地资源要素支撑,为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做好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在用地计划上予以倾斜。各地要将鼓励类引进项目和重点开放型企业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重点支持。符合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优先保障。

二、实行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类和重点开放型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的;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以及其他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新产业的用地行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促进各类园区转型升级。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依据园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积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低效产业用地退出机制。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按程序申报扩区或调整区位。通过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各类园区产业集聚效应,促进我省各类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五、积极做好用地报批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鼓励类引进项目和重点开放型企业用地,要提前介入,主动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及时了解掌握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报批效率。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征地,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为重点建设项目落地创造良好环境。

 

 

           2017年7月17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