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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房〔2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规范住房危险性鉴定行为,加强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危险住房处置工作,现将《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加强住房危险性鉴定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危险性鉴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住房使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危险程度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房危险性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具体指导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开展住房危险性鉴定工作。

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住房危险性鉴定监督管理及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七条  住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危险性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

(三)因毗连或邻近建筑的新建、扩建、加层、改造而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安全排查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住房使用安全的。

第八条  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时,应当向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危险性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委托鉴定内容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具备住房危险性鉴定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第十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开展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结构检测资质,并具有相应设计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工程技术等方面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结构计算软件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委托人向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提出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事项予以受理,同时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备案;

(三)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四)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五)检测验算。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整理技术资料;

(六)提出处理意见。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七)出具住房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以块为单位编写。

第十二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住房危险性鉴定委托且具备鉴定检测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住房危险性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住房可能存在倒塌风险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通知委托人做好相应措施,并向住房所在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鉴定单位应当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检测鉴定为C级或D级危险住房的,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将检测鉴定结果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审核、勘验或专家论证,并根据相应结果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提出书面异议,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委托人不重新委托鉴定或异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结果复核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应当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检测鉴定费用的指导价范围内合理收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加强对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当配合。检查中发现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2年之内不再推荐公布,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具鉴定报告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超出业务规定的检测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鉴定业务或转包检测鉴定业务的;

(四)因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十八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