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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2〕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
(2002年10月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水务局制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68号令和省、市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是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基础上,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水利发展的需要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管理现状出台的,是对省政府68号令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农村水利工程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减少农民不合理生产性开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上述两文件中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省政府68号令执行。

二、关于渠首引进水量问题
由于我市各灌区水利工程配套不完善且情况不同,以致渠首难以统一,因此,各县(区)和市属水管单位可根据灌区的工程实际状况,本着尊重农民权益、尽量接近直接用水户的原则,与用水户共同确定渠首计量点。输水损耗由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共同承担,但用水户承担的损耗不得超过其实际用水量的10%—30%,并计入用水定额。

三、关于用水定额问题
鉴于市属滁河干渠灌区涉及两县两区,且大都分布在江淮分水岭岭脊南侧,极易干旱,根据皖政办〔2002〕63号文件精神,在调研基础上,针对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综合核定该灌区亩均用水定额:旱地为200吨/亩;水田为500吨/亩。各县(区)水务部门则根据本地灌区实际情况,按规定会同物价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在不高于前三年平均水费征收水平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并适当考虑用水户承担的水损部分,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旱地最高不得超过200吨/亩(有排涝的,含排涝定额),水田最高不得超过500吨/亩(有排涝的,含排涝定额)。

各县(区)本着不增加农民实际负担的原则,核定用水定额,不供(排)水的不得收费。核定的用水定额应报市水务、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关于渠道直接取水问题
对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即用水户自筹资金建泵站或其他取水设施,将水灌溉到农田的,按计量收费标准的70%计收。群众自建当家塘等储水设施,靠存储天然水进行灌溉的,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

五、关于排涝收费问题

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省定灌溉水费标准。根据皖政办〔2002〕63号文件精神,核定我市排涝费征收标准与灌溉水费标准统一,即:一级站提水排涝的水费为每百吨5.60元;二级提水排涝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排涝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电力排灌收费,按规定实行水、电费分开计收。

六、关于农业水费管理问题

农村水利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保证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收费政策能否准确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各县(区)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征收水费,不得在规定的水利工程水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收取的水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管理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