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协议、战略性合作协议的制定等。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市政府后,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领导决定。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市政府法制办。未经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在提请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起草、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与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成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未补齐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直至补齐材料为止。
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需要再次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认的,可在对前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具体情况作出说明后,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依法高效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一般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特别紧急的文件,实行特事特办;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文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意。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决策,不得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的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五条 属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六条 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决策方案或草案,其合法性审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