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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合政秘〔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案件代理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市级法律服务资源库。
  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经办律师的具体要求及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并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商事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应当在市级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采购。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商事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采购服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直接在市级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选择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采购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事项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谈判条件,从市级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争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市级重大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性基金合作、投融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市级承办的重大赛事、会展等活动以及其他需要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的事务。
  一般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专项法律事务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性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也可由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拟采购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再签订法律服务采购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由聘用(采购)单位与拟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以及服务内容进行协商,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按同类同标准原则审核确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案件代理采购费用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标准计算。
  第八条  聘用(采购)单位应当与被采购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常年法律顾问采购合同期限应当与市级法律服务资源库存续时限保持衔接。
  第九条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经办律师或者解除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达两次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泄露获悉的秘密以及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法胜任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聘用(采购)单位更换经办律师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统一的资源库法律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对入库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与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相挂钩。
  法律服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聘用(采购)单位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采购经费纳入其部门预算。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商事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采购费用一般从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余民商事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采购费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采购法律服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法律服务采购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财政局。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督查。未按要求采购法律服务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1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