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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14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工作,简政放权,提升效率,现就调整增减挂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验收组织单位

增减挂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含广德、宿松县)组织验收。

二、验收依据和内容

依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及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10〕391号)要求,对拆旧区复垦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群众拆迁安置及项目档案管理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工作要求

(一)验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一般应有农业、林业、水利、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二)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需实地验收并逐地块签字确认。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报纸)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区的位置,项目实施前后的地类及其面积、项目区涉及的土地权利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投资总额及新增耕地面积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内容的复印件报省厅备案。

四、验收确认、备案及检查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验收批复。在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报将验收批复、验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备案,并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在线报备。

省厅适时组织开展增减挂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市级验收总项目的30%。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验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取消该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参照执行。

省厅自2016年 10月1日起,不再组织开展增减挂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此前已报省厅验收或已经省厅实地验收、需整改尚未下达批复的项目,须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省厅,未能按期整改的,转由所在市局验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