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及《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1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环巢湖生态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由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及还款来源的环巢湖治理专项工程。主要包括环巢湖大堤、水利、污水处理、防洪、排水、航道、生态农业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中央和省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 环巢湖生态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政府监督等相关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开发区实施的环巢湖生态工程项目,应参照合肥市大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格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地面附属物及房屋拆迁补偿应进行公示、审核和审计。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报市大建办、市审计局、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第六条 环巢湖生态工程项目应履行开工并联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核管理按照《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执行。建设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资金拨付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申报和使用,应满足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