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8〕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治智库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智库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治智库,是指市政府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的,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咨询、论证、审议和监督等工作支持,由相关领域实践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团队。
第三条 政府法治智库建设与运行坚持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有机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治智库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法治智库的建立、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治智库由政府立法和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库、政府权力运行监督专家库四个子库构成。
政府法治智库各子库相对独立运行。
第六条 政府法治智库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二)参与政府立法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起草与论证,以及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风险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四)参与行政执法等政府权力运行监督;
(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
(六)参与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处理;
(七)其他需要参与的事项。
第七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开展研究和提出意见;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法治政府建设事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受聘成为市政府法治智库专家。
第九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有关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按照条件推荐以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公开向社会招募;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筛选并提出专家备选名单;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专家人选建议名单;
(四)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政府法治智库专家名录。
第十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每届聘期不超过三年。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政府法治智库运行情况定期对各子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处理、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需要进行论证、咨询、审议及监督等相关工作的,应当从政府法治智库选择专家,但是政府法治智库没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相关业务与专家工作职责要求应当回避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
(二)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三)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以及获取相关必要保障;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申请回避参与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二)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活动,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工作需要的资料;
(三)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意见或者报告;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六)依法需要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取消专业职称的;
(二)无故缺席工作会议2次,或者未按要求承办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政府法治智库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治智库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法治智库专家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具体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但市政府对政府法治智库专家的薪酬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法治智库各子库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