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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6〕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有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中建立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确定。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要拥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人才队伍;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建议项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参与立法课题研究;

(五)及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点的具体工作。

单位负责人负责立法联系点的相关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确保反馈意见质量。

第十一条 立法起草和审查部门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将采纳情况向联系点反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或者开展工作交流,适时寄送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等资料,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