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九条 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结转未满两年的,市本级财政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用途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以及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预算执行较慢、年内执行不完的项目资金,收回市本级财政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并核减下年预算安排。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调入国库。调入国库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核算,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六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开展分类清理,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使用,对市本级财政收回和调整用途的资金,及时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急需领域。
第十七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机制。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部门结余资金,分类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回资金的项目在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相应压减其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审计监督,促进结转结余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