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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0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东至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可分别属于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内二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属于哪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土地所有权记应原则发给哪级农民集体。对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直接发证给村内农民集体的,可以村为单位设立混合宗,由村民委员会领取土地证。

二、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及其产生纠纷的调处,应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日  


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我县龙泉镇松田村与该村下属洪亭村民小组就一块107亩水稻田的权属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上告县土地部门,请求裁定。经查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感到问题非常棘手,特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请求明示。

一九七三年前该争议地块在三级所有体制下,属洪亭组;一九七四年松田大队平调了洪亭生产队107亩水稻田办知青农场,后一直使用至今;其间洪亭组也曾向松田村委会提出过归还的要求,但均末改变现状,现核心的问题是: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应发到哪一级?

二、耕地使用权的确定和耕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哪个部门来确权?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