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我省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式
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二、转让条件
(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变更外,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三、转让程序
(一)交易平台。矿业权转让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转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程序工作。
(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按照《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公示无异议,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三)招拍挂转让。
1.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出具转让信息核查意见书,由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内容按照《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2.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地址;(2)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3)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4)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5)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6)投标或者竞价方式;(7)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4.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按照《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矿业权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转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3个工作日内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公示期有异议。按照《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执行。
(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协议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活动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7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1-09-09
2021年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皖国土资〔2009〕29号),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2017年10月30日已列入原省国土资源厅失效文件目录。目前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可操作的交易细则。2017年9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条规定“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因《矿业权交易规则》中矿业权转让内容规定较少,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行为,明确细化矿业权转让规则,优化流程,明确职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号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4.《
矿业权交易规则
》(国土资规〔2017〕7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6.《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下半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起草了《安徽省矿业权转让规则》。经过两次处会集体研究并修改,征求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向安徽省矿业商会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4条修改意见,后采纳7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2021年3月12日,厅矿政会审会通过,初步确定标题为《安徽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2021年4月28日,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2021年7月18日,厅党组会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审查后印发。根据上述要求,修改完善并将标题更改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再次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转让方式。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优化转让方式,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依据我省政策规定,明确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矿业权须依规定评估并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由第三方评估单位参与矿业权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转让条件。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明确了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转让满足的条件: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变更外,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既保证政府出让的矿业权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经济效益,也满足矿业权人在获取矿业权后利益最大化。
(三)转让程序。规定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拍挂转让程序工作。在转让方式上增加了协议转让,并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流程。优化调整了矿业权招拍挂转让的具体步骤和内容。明确协议和招拍挂公示有异议的处置办法、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及公示期限等。
(四)工作要求。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工作与职责,以及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做好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全面优化矿业权转让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便捷矿业权人。
(二)组织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培训,学习解读《通知》内容,加大执行力度和提高贯彻落实水平,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效力。
(三)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活动,并加强监督检查。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处室:矿权处
联系方式:0551-6255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