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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市文广新局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等内容。
(四)完善购买机制。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意见,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优先考虑的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五)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七)加强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重大精品力作的创作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地方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民文化乐园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有线电视优惠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