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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合政〔2005〕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05年6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查处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