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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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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6〕22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不再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附: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1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 131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街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农保” 的界定

“老农保”是指我省各地 1992年以来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1991年被列为全国统一试点地区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确定基准日

2014年7月1日为制度衔接基准日。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基准日前满 60 周岁且己领取待遇的老农保人员,继续按照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后,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剔除转入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二)基准日前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后,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缴费。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待其年满 60 周岁时,接照城乡居保规定计算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一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剔除转入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领部分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儲存额/139)。

(三)基准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后,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缴费。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待其年满 60 周岁时,统一按照城乡居保规定计发待過。老农保缴费按照皖政 〔2009〕 131号文件规定折算年限,折算年限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 15年的,按照城乡居保政策规定,加发基础养老金。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含老农保并入部分)。

(四)基准日后、制度街接期问,已经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参照第(一)、(二)款执行。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参照第(三)款执行。

(五)对不同意按上述办法处理的老农保参保人,允许办理

退保手续,將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人员,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从本意见实施时,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六)凡老农保关系与城乡居保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老农保参保人,原则上将老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

(七)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采集、核实等原因导致“有名无账”或“有账无名” 的,老农保资金予以专门账户封存,按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八)基准日前,老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仍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4〕2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分段计息(老农保历年个人账户分段计息利率明细表见附表)。基准日后,按照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九)基准日前,部分地区已经进行制度街接的地区,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制度街接涉及数百万参保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2014年 12月底前完成制度衔接任务。

(二)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年初,省厅已对老农保与城乡居

保衔接工作作了部署,各地要结合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求,认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完善老农保人员参保信息;要在全面清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做实老农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合并老农保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基金存在缺口的,由地方政府认真研究,分清责任后妥善解决。

(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各地在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工作时,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着重宣传城乡居保的政策实惠,淡化处理老农保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对象、缴费记录与原始档案不符的以及预测或承诺老农保待遇标准等特殊情况,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非正常退保或群体上访现象发生,确保制度衔接工作顺利选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老农保历年个人账户分段计息利率明细表【见附件】


https://hrss.ah.gov.cn/csdh/ncbx/8436178.html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