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合建〔2020〕4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文件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合肥供水集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20-028
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县级市、县城城区及已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乡镇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月用水量1千立方米及以上(按法人单位户核算)的计划用水单位。
三、市城乡建设局主管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指导县(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市区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的核定、下达、调整工作。
四、2020年对用水结构比较简单、用水情况较为稳定的公共机构(含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商业经营单位(含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由市节水办依据《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进行年度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合肥供水集团据此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2021年-2022年扩大至省行业用水定额覆盖的其他行业和部分省用水定额未覆盖的行业。
未按定额核定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核定,根据城市供水状况、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核定,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
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30%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五、省用水定额未覆盖的行业产品,所在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并经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制定该行业产品的临时用水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的核定及增加的依据。
六、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下达后,如因生产经营发展、基建施工、人口增加等原因,确需增加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的,市区计划用水单位可在每年7月1日--7月31日(工作日),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生产、经营发展、基建施工、人口增加等相应文件),由市节水办初审后,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复。
市区以外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城镇节水管理部门申报增加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
七、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均以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算周期。
八、非居民用水单位申请开户水表,月用水量达到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合肥供水集团应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增加节水相关条款(含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托收条款)方可开户,并按月将其水表户号、用水性质、每月实际用水量、水表地址、口径和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移交市节水办,以便纳入节水管理。
九、市节水办将年度定额用水量核定表(包含水表户号、单位名称、定额用水量)和定额用水量增加信息,按年移交合肥供水集团,并依据其提供的月度用水数据,对市区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进行统计,对用水异常的单位按季度提醒告知。
十、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抄表、估算水量等情形,造成的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经合肥供水集团出具说明,并经市节水办核实后,按更正后的用水量处理。
十一、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宣传等。
十二、各县(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参照市区的操作细则,制定并执行本辖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