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灵璧县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皖国土资函〔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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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请示》(灵土字〔2000〕28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条中的“有关部门”,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或原生产大队。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执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最近,我县在研究处理向阳乡院东村东杨村民组与街东、圩东村民组的一宗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适用法规中,对《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中“……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于我们对该条中规定的有关部门理解不一致,为使该案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适用法规的准确,特具文请示条例第九条中的“有关部门”函议是什么?指的是什么样单位?原生产大队和村民委员会可否理解为有关部门,请省厅予以答复。
特此请示
灵璧县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