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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8〕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地勘单位:


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61号)、《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意见(试行)》(皖国土资〔2008〕6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未成立之前,申报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材料报送至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由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的在省外、境外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在省外、境外勘查的主要矿种为我省依赖进口比重较大的铁矿、铜矿等重要矿产,兼顾我省发展需要的其它重要矿产。地质工作程度为预查和普查。

第四条  地质勘查基金只能专项用于地质勘查工作,不能用于企业注册、合资入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其它方面。

第五条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在省外、境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二)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

(三)拥有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所必需的资金,一般应大于项目投资的50%;

以矿业权申请地质勘查基金的,其矿业权必须是自主拥有或控股;

(四)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境外地质勘查工作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国家或省政府鼓励的勘查矿种和符合鼓励要求的勘查矿种;

(二)取得省外、境外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或经项目所在地(国)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项目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

(四)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的矿业权证书。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国由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省外项目可省略);

(五)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六)地质调查、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证明;

(八)甲级矿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境外国家或地区认可的相关权利文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对外合资、合作的合同副本(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一)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附件2)(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三)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十四)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申请单位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申报材料须一式三份报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两次,集中受理。申请单位应当于3月31日前或7月31日前申报。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按照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年度项目设计书和预算书,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合作投资比例。项目预算书的编制,在国内领域开展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07年)有关要求编制。在境外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国的定额标准或按实际的费用编制。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设计和预算书进行审查,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设计审查意见、预算审查意见以及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之前已与第三方合作、合资勘查或经过其它方式筹集资金的矿业权,应在申报书中详细说明。已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合资勘查的矿业权,一般不得再与第三方合作、合资勘查,不得抵押贷款和上市融资。特殊情况下需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的处置。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

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无经济意义,没有进一步勘查价值,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投资决算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核销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勘查项目终止。项目成果具有经济意义,按照合作投资勘查合同的约定处置项目成果。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地质勘查基金,截留、挪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全额收回项目基金,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申请资格,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的项目均需签订相应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申报书(境外省外项目)编写提纲;

2、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